近日,上海市市場
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家樂福(上海)
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因銷售
農藥殘留超標的
食用農產品,被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2年1月7日,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協助調查函(滬市監浦字〔2021〕152021006163號),函請該局協助調查2021年8月18日當事人銷售至長沙家樂福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賀龍體育店的風干姜抽檢不合格事宜。2022年1月24日,該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家樂福(上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整個家樂福供應鏈的日常管理。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長沙家樂福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賀龍體育店銷售風干姜產品。該產品于2021年8月23日被長沙市天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抽檢結果為噻蟲胺項目檢出0.70mg/kg,標準要求≤0.20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向佳農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采購上述批次產品共40公斤,進價為12.3元/公斤(免稅),并全部銷售至長沙家樂福超市有限責任公司賀龍體育店,售價為12.3元/公斤(免稅)。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標風干姜產品的違法貨值金額為492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標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有關規定,決定從輕處罰。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的規定,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伍萬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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