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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農業局:
你局《關于冒用綠色食品標志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甬農〔2014〕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由榨菜作為主料、辣椒等作為輔料及多種食品添加劑加工制成的包裝榨菜絲不屬于農產品,其冒用綠色食品標志的,不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應依照《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并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依法追究冒用者的侵權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加強對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3月6日
本文關鍵詞:綠色食品標志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