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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有機產品質量,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質檢總局制定發布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5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保證《辦法》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應當根據《辦法》要求盡快完成本機構相關程序文件的修訂。對2014年4月1日后申請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實施的認證活動,應按《辦法》及配套新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施行。
二、2014年4月1日前已獲得有機轉換產品認證且按原《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可使用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的,在轉換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生產的產品,可使用轉換標志。轉換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后生產的產品,不得使用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
三、加工產品中含有的配料在2014年4月1日前已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加工產品可按照原《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6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標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后生產的產品,不得標注“有機配料生產”字樣,不得在產品成分表中標明某種配料為“有機”字樣。
四、2014年4月1日后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其標志使用和標識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五、《辦法》第四十條所指信息系統,是指“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網址為“http://food.cnca.cn”。
六、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對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出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起30日內,認證機構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書面材料。書面材料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B 座,郵編 100088;收件人: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管理部;電話:010-82260830,010-82262765。
質檢總局
2014年4月2日
本文關鍵詞:有機產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