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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暨“三品一標”工作有關精神,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組織專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在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若干問題的說明》。現予正式印發,請各級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過程中貫徹執行。
在實施過程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部中心地理標志處聯系。地理標志處聯系電話:010-62196098;傳真:010-62115630;電子信箱:dbch@agri.gov.cn。
附件: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若干問題的說明》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2014年8月19日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若干問題的說明
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工作,嚴格把關,打造精品,維護農產品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經研究并征求相關方面意見,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產品受理問題
對于水、粗制鹽、用于種植的種子等產品,不予受理。對于純野生產品、原國家保護后部分放開人工養殖的產品、不依賴自然生態環境的純設施生產及工廠化產品,原則上不予受理。對于藥材類產品,為確保準確,應當在質量控制技術規范中提供具體拉丁名稱;非藥食同源的,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對于以同一地理區域名稱申報3個以上(含3個)同一行業(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的,應當從嚴把握,以突出主導品牌,必要時開展實地調研,保證登記效果。申報材料中集體動議文件主要聯合聲明人(簽章)處應同時簽字并蓋章。
二、地域范圍交叉問題
對于新申報產品與已登記產品地域范圍存在交叉(重疊、涵蓋)且產品通用名稱相同的,應當對新申報產品的品質特色認真核實。如品質特色無明顯區別、僅是地域范圍不同的,不予受理,但可依照規定履行換證手續,重新核定地域范圍。如品質特色確不相同,應當突出新申報產品在已登記產品基礎上的個性特征,提供二者品質特色比對情況。同時,合理明確地域范圍邊界,對于交叉(重疊、涵蓋)部分,應當與已登記產品相關權利人進行溝通協商,避免損害在先權利或發生權屬爭議。
三、特殊地理區域名稱申報問題
(一)較大地理區域名稱。對于以省域名稱申報的產品,應當對產品稱謂、品質特色等進行認真核實,符合要求的,由省政府(辦公廳)及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批復文件。
(二)較小地理區域名稱。對于地理區域名稱為鄉(鎮)、村名稱且與其他地區(尤其是知名地區)名稱相同的,或該地理區域名稱在其他地區也有相同名稱、相應產品的,為避免混淆,應當在小地域名稱前加大地域名稱。對于申報產品區域范圍過小(如僅在一村、一島),產品品質特色與周邊地區同類產品無明顯差別,且市場潛力、影響力、知名度不高的,建議先進一步對資源和品牌進行挖掘培育,待條件成熟后再行申報。
(三)跨省域地理區域名稱。對于跨省域產品,應當經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協商一致,共同推出登記主體,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出具批復文件,具體初審、現場核查等工作應當由相關省級工作機構共同完成。
四、品種問題
對于以品種進行申報的畜禽產品,原則上以國家畜禽品種資源審定結果為重要依據,申報地應當位于品種審定的范圍內。同一品種原則上避免多地登記。同一品種相鄰多地申報的,如品質特色無明顯區別,應當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做好規劃協調,進行整體申報;如同一品種在相鄰地區品質特色確有區別,且難以整體申報的,某一地區單獨申報時應當突出本地品質特色,并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協調,避免本地域同一品種多地重復申報。
五、名稱或主體變更問題
對已登記產品名稱變更問題應當慎重,相關方面須提出充分理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相應變更申請文件,重新組織材料提交專家評審,評審通過的,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對于已登記產品證書持有人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如當地政府及保護區域內生產經營者有變更意愿,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相應變更申請文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六、品質鑒定問題
(一)產品品質特色確定及比對問題。申報產品的品質特色應當具體、準確,避免泛泛描述或羅列一般性指標。所提出的外在感官特征與內在品質指標之間應當可以相互呼應或驗證,不得互不相關甚至相互矛盾。對特色指標比對問題暫不作強制性要求,有關單位可依托相關技術力量,加強調查研究,搜集相關依據,為審查評審工作提供參考。
(二)檢測報告計量認證章問題。在申報過程中,對于計量認證范圍內的檢測項目,應當嚴格對照認證范圍及限制要求進行檢測,統一加蓋CMA章;不在計量認證范圍內的項目,如確無其他機構可檢,可報部質量安全中心備案后出具數據報告。在證后監管過程中,相關項目必須在承擔任務機構的計量范圍內,報告一律要求加蓋CMA章。
請各省級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準則》和本說明要求,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審查工作。
本文關鍵詞: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若干問題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