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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和對產品質量實施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條例規定。
軍工產品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但是,軍工企業生產的民用產品,屬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條例規定。
法律、法規對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產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是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誠信經營,接受監督。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建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領域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業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參與標準制定,宣傳、普及產品質量知識。
第七條 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推動自主品牌建設;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加強產品質量技術基礎建設,提高計量、標準化和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等技術機構的能力和水平;鼓勵和促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為產品質量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第八條 建立產品質量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和為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對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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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