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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0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展覽業備案職責。
2.取消對企業的年度檢驗和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
(二)下放的職責
1.將企業登記的部分事權下放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虹橋商務區、臨港地區等重點地區(產業園區、功能區)所對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范圍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2.將行政處罰案件的部分審批權限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審批權限擴大范圍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整合的職責
1.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轉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印制日常管理職責劃轉上海市新聞出版局。
(四)加強的職責
1.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完善市場行為監測和問題發現機制。
2.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3.加強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網絡交易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4.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加強企業信息公示,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依法開展企業公示信息的抽查,加強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依法核準名稱,確認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核發營業執照,并對其登記注冊事項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牽頭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三)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職責,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四)負責本市市場經濟秩序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對市場的監測、預警及信息引導,依法加強企業信息公示,推進信息共享,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
(五)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公用企業排除和限制競爭、走私販私等違法行為;依法對企業名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業秘密,商標等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保護。
(六)依法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接受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指導本市各級消費維權機構和組織開展工作;建立并完善消費維權網絡體系,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
(七)依法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產要素市場,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
(八)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監管和指導商標代理機構;負責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查;負責上海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管理和保護。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擬訂本市廣告業發展規劃和廣告行業專業標準;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監測機構開展廣告內容的審查、監測工作。
(十)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會同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監督管理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組織查處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十一)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對經紀人進行執業注冊和審驗。
(十二)實施對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三)指導工商領域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四)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研究室、信訪辦公室)
(二)法制處
(三)干部人事處(干部審計室)
(四)財務處
(五)企業注冊處
(六)外資企業注冊處
(七)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處
(八)公平交易處
(九)直銷監管和打擊傳銷處
(十)網絡交易和市場規范監督管理處
(十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十二)商標監督管理處
(十三)廣告監督管理處
(十四)合同監督管理處
(十五)基層工作指導處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9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1名,總經濟師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53名。非領導職數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管本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流通領域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對市場上待銷產品進行抽檢時,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建立信息溝通、執法協調、監督抽查后處理等工作機制。
(二)與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審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涉嫌違法廣告,及時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上海市食品藥品
本文關鍵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