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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復檢工作過程規范,復檢結果準確、可靠,現就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檢結果有異議提出復檢申請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在提出復檢申請的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組織監督抽檢的部門;并在復檢機構同意復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監督抽檢的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復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同意受理復檢的書面材料等資料。
二、復檢機構不得接受有委托檢驗關系的申請人的復檢申請。
三、復檢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復檢申請。
四、復檢樣品應當由復檢機構、初檢機構和復檢申請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由組織抽檢的監管部門指定專人送達復檢機構,并由復檢機構專門保管;樣品運輸過程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儲存條件。復檢機構應當做好復檢樣品接收記錄。
五、復檢應當使用相關標準規定的仲裁方法,無仲裁方法的,應當使用更為靈敏、精確的檢驗方法。復檢機構應當采取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對復檢過程進行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復檢樣品狀態、拆封情況、樣品前處理、檢驗關鍵點等情況。初檢機構可對復檢過程進行觀察,復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六、復檢結束后,復檢機構應當出具被檢樣品是否合格的檢驗結論。
七、復檢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復檢結論同初檢結論一致。
八、組織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復檢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復檢機構有不符合相關檢驗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終止復檢,并向社會公布。
九、對不執行本通告相關要求的復檢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通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復檢機構資質并向社會公告。對復檢機構在復檢過程中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十、復檢機構被要求終止復檢的,復檢申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更換復檢機構。更換復檢機構的,應當遵守本通告相關規定。
十一、本通告適用于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前的復檢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7月21日
本文關鍵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復檢監督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