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山泉緣何執著于“地標”
飲用水的外包裝標簽每年都要到地方的質監部門年檢,之后質監部門才會發放當年的生產許可證號。在浙江地標DB33/383未依據國標的修訂而修訂的情況下,這么多年來農夫山泉的產品標簽都通過了年檢,說明地方政府對這種做法是默認的。如果農夫山泉要更改標簽,或許會面臨一些困難。
《人民日報》罕見地“出現”在北京、青島等地的超市里,且和農夫山泉擺在一起。
5月9日的《人民日報》第4版,因為有一篇題為“農夫山泉抽查合格率100%”的文章,被放大印制在各類展板上,并放置在不少商超的農夫山泉銷售區域。
“掛報紙賣水”,被網友戲謔為一種新的營銷方式。
出現此現象的背景是,一個多月以來因《京華時報》“農夫山泉被指標準不如自來水”系列報道引發的爭論以及隨著爭論的升級,導致的消費者對農夫山泉產品質量的信任危機。
《京華時報》系列報道的主要觀點是,農夫山泉外包裝上印制的產品標準號為浙江地方標準(DB33/383),這個標準是農夫山泉生產產品時的執行標準,而這個標準在總砷、鎘等對人體有危害的指標的嚴格程度方面,低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的相關規定。
5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的一家超市里,一對年輕夫婦看著陳列著多種品牌的飲用水,看著農夫山泉嘟囔著:“農夫山泉不是因為質量問題下架了嗎?”然后將比鄰而放的娃哈哈礦泉水放入購物車。
事實上,被北京市桶裝飲用水銷售行業協會建議下架的只是農夫山泉的桶裝水,而非瓶裝水;且此輪爭論的主要焦點為農夫山泉的產品執行標準,而非具體批次的產品質量。
為何印制浙江地標
對于《京華時報》的質疑,5月6日農夫山泉召開媒體發布會,對農夫山泉天然水的標準進行解釋,并表示已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京華時報》,并索賠6000萬元,這個額度是農夫山泉在起訴時已經發生的損失。
在發布會上,對于為何在外包裝上印制浙江地標,而非已有的天然水國標《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農夫山泉方面的解釋是:我國目前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衛生標準和食品質量標準,前者是強制執行的,即便不印制在產品標簽上,各家飲用水企業也必須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都屬于天然水領域應強制執行的標準;但質量標準則被強制要求在產品標簽上明示,即產品標簽上印制的應當是質量標準。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相應的天然水質量標準的國標,但浙江省有關于天然水質量標準的地標,因此在外包裝上印制的是浙江地標DB33/383。
“農夫山泉執行地標,不等于只執行地方標準。同一指標值有不同限值的時候,要從嚴執行。”農夫山泉董事長鐘睒睒在發布會上說。
為何在產品外包裝上的產品標準只可印制質量標準,而不能印制衛生標準?
北京保護健康協會健康飲用水專業委員會會長趙飛虹曾經對中國飲用水的標準體系做過系統梳理,她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從飲用水的角度來看,衛生標準只是對內容物和生產過程中的一些衛生學指標的控制,但內容物不是產品,只有對包括內容物、包裝、運輸、容量、儲藏等這些構成產品的種種要素進行規定的標準,才是產品標準。而質量標準恰好包括這些內容。
“在飲用水外包裝上印制的產品質量標準既可以是國家標準,也可以是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原則上來說,地方標準要高于國家標準,企業標準要高于地方標準。”趙飛虹說。
未修訂的浙江地標
趙飛虹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浙江省2002年制定DB33/383并于2005年對其進行修訂時,與當時實行的1985年版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2003年版的《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在總砷、鎘等指標的規定上并無沖突。但是2006年國家對《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了修訂,2008年對《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了修訂,而這對總砷、鎘等項目的檢測要求分別從≤0.05mg/L和≤0.01mg/L,修改為≤0.01mg/L和≤0.005mg/L。
“由于DB33/383在文本中寫道,是為了貫徹落實對《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而制定,當后者出現修訂,DB33/383應當隨之修訂。”趙飛虹說。
但時至今日,DB33/383并未依據國家衛生標準進行修訂。
而由于農夫山泉在其標簽上標明其執行的是未修訂的DB33/383,加上農夫山泉是該標準的起草人之一,從而引發了媒體的對農夫山泉的種種質疑。
原河北省食品工業協會飲用水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雷宏遠還曾搜集到農夫山泉2004年的產地是千島湖的天然水,其時農夫山泉外包裝上印制的產品標準為企業標準。
“2005年浙江省的地標DB33/383修訂時,其實在鎘含量等指標上的要求降低了,鎘指標由原標準‘鎘,mg/L≤0.005’調整為‘鎘(Cd),mg/L≤0.01’。”雷宏遠認為參與了2005年DB33/383修訂的農夫山泉,在DB33/383降低某些標準后反而執行地標,或許是在為企業找“退路”。
不過,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生產監督管理處處長周曉林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在執法過程中,凡是所有有效標準里,有不一致指標時,以最高標準作為檢驗和判定的依據,而且質監局在后來對飲用水的抽查檢驗中,已經按照國家標準對相應參數進行調整。
“4月11日對農夫山泉的6個生產基地進行了檢查,同時也抽取了4個批次樣品,檢驗結果顯示全部合格。而且2009年到2012年期間對農夫山泉產品的抽查結果也是100%的合格。”周曉林說。
周曉林的上述表述,正是《人民日報》5月9日報道的信息來源。
為何非要是DB33/383
農夫山泉表示當不同標準有沖突時,從嚴執行。浙江省質監局也表示當對產品抽檢時,出現有效指標不一致時,從嚴執行,并表示4年里農夫山泉產品抽檢全部合格。這是否意味著,農夫山泉的產品沒有任何問題?
但從事食品安全訴訟業務的律師劉新武認為并非如此。“產品標簽上標注的產品標準,就是企業對消費者的承諾。如果企業僅說在執行時按照國標執行,消費者怎么會知道實際情況是怎么樣的?”普通消費者并沒有能力驗證每一瓶農夫山泉是否執行了最高標準。
而浙江省衛生廳、省質監局5月7日發出的《關于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有關情況的說明》中提到,在國家包裝飲用水通用安全標準出臺之前,浙江省繼續按照國標地標并行、就高標準原則執行。這也就意味著,包裝飲用水通用國標出臺之前,DB33/383不會被修訂。那么如果農夫山泉依舊在產品外包裝上印制浙江地標,因標準問題引發的產品質量的質疑,可能會繼續存在。
而雷宏遠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既然農夫山泉表示其有一套標準高于國標的企業標準,那農夫山泉在外包裝上印制企業標準即可。這樣就可免去消費者對農夫山泉產品質量的擔憂。
法治周末記者在采訪中也發現,國家標準《飲料通則》根據水的來源、加工方式等特點,將包裝飲用水分為6類: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飲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飲用水、飲用礦物質水、其他包裝飲用水。“這些分類中,除了飲用天然礦泉水和飲用純凈水有國家質量標準外,其他幾類包裝水的國家質量標準都尚未制定。”趙飛虹告訴記者。
而法治周末記者查看包括康師傅礦物質水、今麥郎飲用礦物質水等,在外包裝上標注的都是企業標準。
法治周末記者聯系農夫山泉公關部相關負責人,希望對是否會對產品外包裝上印制的執行標準進行修改等問題進行采訪,但截至發稿前,農夫山泉方面尚未回應。
不過趙飛虹對于農夫山泉能否修改標簽上的產品標準的內容,并不樂觀。
“飲用水的外包裝標簽每年都要到地方的質監部門年檢,之后質監部門才會發放當年的生產許可證號。在DB33/383未依據國標的修訂而修訂的情況下,這么多年來農夫山泉的產品標簽都通過了年檢,說明地方政府對這種做法是默認的。如果農夫山泉要更改標簽,或許會面臨一些困難。”趙飛虹說。
倒逼行業統一標準出臺
在北京公眾健康飲用水研究所所長李復興看來,關于農夫山泉產品標準的討論對行業來說也是好事兒。此前飲用水行業的標準很多、很雜,很多部門都在制定飲用水的標準,但這些標準有些不夠科學,有些標準之間甚至是互相沖突的,讓企業執行起來也比較麻煩。
趙飛虹告訴記者,此前很多部門都在制定飲用水的標準。根據包裝形式,飲用水可分為非包裝水和包裝水,非包裝水領域,有建設部(如今為住建部)頒布的《城市供水水質標準》、《飲用凈水水質標準》,有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委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而僅在包裝水領域的國標就有由天津、北京、廣東等地的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制定的規范純凈水的衛生標準《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和由中國輕工總會質量監督檢測廣州站及怡寶等企業參與制定的質量標準《瓶裝飲用純凈水》以及由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等部門起草的規范天然礦泉水的質量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此外還包括由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娃哈哈等參與起草的,規范除了天然礦泉水和純凈水之外的包裝水的衛生標準《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等4個。
“此次農夫山泉的產品屬于天然水,天然水領域由于國家質量標準一直沒有出臺,恰好是包裝水領域里標準比較亂。”趙飛虹說。
趙飛虹建議國家應該盡快出臺天然水飲用標準,并在今后盡量減少飲用水標準的制定部門,讓標準統一起來。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后,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并要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而公開資料顯示,國家層面正在制定包括天然水等所有類型的包裝飲用水在內的通用標準。
本文關鍵詞:農夫山泉地標,農夫山泉浙標,農夫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