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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的必要性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已不適應新時期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項規定,明晰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義務和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細化自由裁量權,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對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工作,將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牽頭組織起草。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的要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問題導向、制度創新,制定了修訂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廣泛聽取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基層監管部門、食品行業協會、生產經營企業、專家學者等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通過網站公開征求意見達6000多條;會同世界衛生組織召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國際研討會,廣泛借鑒國際食品安全治理經驗;針對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多次進行實地調研和研討論證;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共10章,208條。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積極構建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一是強化地方政府落實“四有兩責”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加強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保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人員、經費、技術支撐等落實到位,對發生的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承擔責任(第4條)。二是構建專業的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建立專職食品安全檢查員隊伍,重點對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實施良好操作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135條)。三是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標準,明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人員、設施設備等能力建設要求(第152條)。此外,還細化了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職責。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一是強化較大規模和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和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在較大規模以上食品生產企業和肉制品、乳制品等食品生產企業中推行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第46條)。二是強化網絡食品安全監管。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處罰,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向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第66條)。三是強化特殊食品監管。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進行逐批檢驗(第93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按照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對進口嬰幼兒配方食品進行全部項目逐批檢驗(第112條)。此外,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控制、食品追溯、食品召回等方面的義務。
(三)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一是明確鄉鎮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執法協助、宣傳教育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5條)。二是強化地方政府監管能力建設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標準修訂、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就應急處置、案件查辦、舉報獎勵、重大活動保障等設置專項經費。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車輛納入特種用途車輛管理(第152條)。此外,還明確了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等方面的職責。
(四)強化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嚴格監管。一是強化了非標準檢驗方法的使用。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第98條)。二是強化企業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用技術手段檢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第143條)。三是明確制定臨時限量值和臨時限量方法的情形。對于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摻雜使假、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尚未制定殘留限量值和檢驗方法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向社會公布,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第144條)。四是在強化雙隨機檢查的基礎上,增加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可能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投訴舉報反映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等情形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實施飛行檢查(第155條)。五是強化案件辦理中的食品安全風險控制。公安機關在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公安機關公布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信息,涉及食品安全風險控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前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必要時共同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解釋、說明(第164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在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第173條)。六是明確行政執法與行政拘留銜接程序。對尚不構成犯罪,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移送至公安機關(第169條)。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拘留的,應當依法作出予以行政拘留的處罰(第171條)。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一是強化食品安全素質教育。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課程,強化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普及,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新聞媒體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規定開展食品安全公益宣傳(第6條)。二是強化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機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律師協會、新聞媒體等參與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工作(第20條)。三是引入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食品安全治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檢查評價能力,并對其出具的檢查評價結論的真實性負責(第45條)。
(六)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強化刑事法律責任追究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食品在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情形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案件線索和證據移送公安機關。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第162條)。二是明確證據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移送給公安機關的證據,可以留存電子數據、書面證據復印件并加蓋印章等,作為相關行政處罰的依據。公安機關對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移送的證據,經核實認為符合刑事證據標準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第170條)。三是細化食品安全法的責任制度。明晰了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中的“情節嚴重”、“嚴重后果”的具體情形;列舉“拒絕、阻撓、干涉”的具體情形;細化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四是規定了從重處罰的情形。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嚴重人身損害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造成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違法生產經營特殊食品的;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銷毀證據的,從重處罰。同一違法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多個條款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進行處罰(第197條)。
本文關鍵詞: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