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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結了11起家樂福門店出售過期食品被消費者索賠案,結果家樂福全部敗訴,共需賠償12120元。
《法制晚報》記者梳理發現,家樂福被訴的過期食品涉及煙熏肉腸、小蛋糕、魚板燒、奶片、橙橘果醬、餅干、牛乳糖、橄欖油、碗面等9種。其中過期最長的為小蛋糕,竟然長達3個月。
訴訟中,家樂福門店表示,消費者即使買到的是過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損害,因此不同意賠償。
數據統計:蛋糕過期長達3個月
上個月,朝陽法院審結的11起案件,涉及北京家樂福4家店,即雙井店(2起)、創益佳店(2起)、慈云寺店(1起)和四元橋店(6起)。
11起案件的涉案產品,除橄欖油外,其他均為肉腸、蛋糕、奶片等“開袋即食”的食品。
食品過期的時間,從1天到3個月不等。其中,創益佳店出售的宜百味小蛋糕過期時間最長,達3個月。過期時間較長的還有創益佳店出售的紅棗奶片(1個月20天),四元橋店出售的禾然有機特級橄欖油(過期50天)。
超市態度:沒吃下去不同意賠償
記者注意到,11起案件雖然涉及不同門店,但各門店在庭審中的答辯意見非常一致。
家樂福一方均認為,消費者即使買到的是過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損害,因此不同意賠償。
創益佳店、慈云寺店、四元橋店還認為,消費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食品與購物小票的對應性,不能證明涉案食品就是自己賣出去的。
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涉案門店未能舉證證實上述觀點,因此這些答辯意見均未被法院采納。
法院態度:支持消費者訴訟請求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的保質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問題,食用超過保質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商家在經營食品時應該特別注意商品的保質期,及時將過保質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費者無意或者有意中購買。
根據消費者提供的涉案產品的購物小票、產品實物等證據,法院認為消費者陳述的事實成立,支持了全部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本文關鍵詞:北京 家樂福 過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