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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商平臺1號店上,消費者陳真(化名)買了一萬多元的韓國進口食品,根據韓文標簽,其中一款全部過期,另一個款部分過期,中文標簽則顯示都沒過期。
中韓標簽“打架”以哪個為準?
12月1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聯系到了上述進口食品的國內經銷商上海巢尚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否認了“過期”一說,據他解釋,這批進口食品是專門向韓國廠家定制的,要求生產時即按生產日期標注,因此應以中文標簽為準,并沒有過期。
12月20日,1號店方面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他們向韓國廠商核實了情況。該廠商證實了國內經銷商說法屬實,并出具了說明函。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類似糾紛此前也出現過。例如,2016年4月,一款韓國進口的棒棒糖中韓標簽不一致,引發消費糾紛,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最終判處商家退回貨款,并作10倍賠償。
消費者:中韓標簽“打架”
根據陳真的提示,12月11日,澎湃新聞記者在1號店官網上下單購買了這款名為“湯姆農場蜂蜜黃油混合堅果(220g)”的進口食品。
12月15日,該進口食品送達。其包裝背面打印有一日期為“2016.06.03”,貼于背面的中文標簽則標注有生產日期“見包裝背面(年、月、日)”和保質期“1年”。
按照這一說明,該進口食品生產于2016年6月3日,2017年6月2日過期。不過,撕開中文標簽后,露出的韓文標簽則有不同說法。
用紅線標示的韓文意為“流通期限:單獨標出日期為止”,包裝上打印的日期為“2016.06.03”。澎湃新聞記者 周航 圖
一名韓國留學生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包裝上的韓文標簽字面意思是“流通期限:單獨標出日期為止”。也就是說,按照韓文標簽,該進口食品標有的“2016.06.03”是到期時間,記者下單時已過期。
不過,在澎湃新聞記者購買的組合包裝內,同一品牌的另一款 “湯姆農場蜂蜜黃油扁桃仁(250g)”的中文標簽則與韓文標簽一致。其包裝背面打印的日期為“2017.11.02”,中文標簽顯示其為“保質期(至):見包裝”,與韓文標簽內容一致。中文標簽還額外標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分別是“2016年11月03日”和“保質期:12個月”。
在陳真看來,這表明商家蓄意將部分過期產品標注為合格產品。他提供的發票顯示,12月7日,他從1號店購買了總價達10154元的“湯姆農場蜂蜜黃油扁桃仁”和“湯姆農場蜂蜜黃油混合堅果”兩款產品。他稱,其中混合堅果中韓標簽都不一致,“都過期了”,扁桃仁產品則是“部分過期”。
商家:以中文標簽為準
兩份進口食品的包裝顯示,其國內經銷商均為上海巢尚食品有限公司。
12月15日,通過包裝上的聯系方式,澎湃新聞記者聯系到了這家公司。在接受采訪時,該公司一名自稱姓韓的負責人否認其經銷的這款進口食品過期。
他解釋,中韓標簽不一致的商品,是他們專門向韓國產商定制的,“要求他們生產的時候,按照生產日期來標”,其實沒有過期。
“這是很正常的,因為很多國外進口的商品,不符合中國的食品標簽要求。”他稱,和韓國當地要求標注“到期時間”不同,中文標簽要求標注“生產日期”。
“(單獨)再標生產日期也可以,兩個方法都是可以的。” 他表示,要求韓國產商直接按生產日期打印是為了批量化操作,“比如我們這個產品備案以后,標簽一下子做出20萬張,每次進貨拿這個標簽去做就好了。”
他表示,這批商品入境時都已提交了生產日期等證明文件,系檢驗合格進口。
韓國廠家說明函
12月20日,1號店方面向澎湃新聞記者說明,韓國廠家確認了國內經銷商的說法,出口巢尚食品的湯姆農場產品外包裝所標日期為生產日期,并出具了說明函。
“目前來看兩種標注方式都是符合規定的,但確實有可能給消費者造成一定的困擾。”1號店相關負責人說,為了讓顧客更放心,之后會考慮在商品購買前端就日期情況做一個說明。
類似案例:商家被判十倍賠償
那么,商家這樣的作法是否合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國家衛計委官網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食品標簽有詳細規定,其中,“(預包裝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
刊登于國家衛計委官網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進一步解釋了該條款。
問答第56條明確,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時,其外文應與中文強制標識內容和選擇標示的內容有對應關系,即中文與外文含義應基本一致。
問答第57條在回答“進口預包裝食品如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標示生產日期?”時明確,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貼、補印等方式如實標示生產日期。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類似的標簽“打架”事件此前也有發生。
中國裁判文書網一份發布于2016年6月14日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有消費者購買了125支韓國進口的“帕克大叔氣旋棒棒糖”,該產品中韓標簽在生產日期上存在矛盾之處,遂將商家告上法庭。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了此案。
審理中,商家辯稱,涉案商品系經海關檢驗合格進口,根據進口商提供的衛生證書,標明的商品生產日期與中文標簽內容一致,“商品包裝上的韓文說明被進口商以中文標簽粘貼覆蓋”,“故被告不存在銷售過期商品的故意。”
法院認為,該商品中文標簽和韓文標簽存在明顯矛盾,“被告提供的衛生證書復印件亦無法證明系針對原告購買的涉案商品而做出”,最終判決商家返還消費者1600元,并賠償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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