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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原則,為廣泛凝聚全社會的智慧和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現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于2017年3月9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rendp@cfda.gov.cn。
3.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郵編10005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4.將意見和建議傳真至:010-88330778。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2月10日
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根據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三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應當在成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第四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網絡空間以及技術和交易服務,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
(二)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及聯系方式;
(三)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四)在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在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頁面進行更新。
第五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上公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
第六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七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辦網站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記錄義務,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達時間以及食品流向,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八條 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九條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第十條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包裝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
第十一條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使用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十二條 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潔。
第十三條 自辦網站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在其網站首頁進行更新。網上公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報告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的監測和抽查,發現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的線索,要及時進行核查,對涉嫌違法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查處的嚴重違法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立即停止對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公布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
第十九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訂餐,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追償。
第二十條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或宣傳的,應當履行其承諾和宣傳。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通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2331舉報電話進行投訴。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未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應報告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材料及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如實記錄并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簽訂協議,或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或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不符合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未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其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或發現其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自辦網站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網絡訂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具備實體店鋪,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實施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應的包裝義務,或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未使用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送餐人員未履行相關義務,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所在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自辦網站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文關鍵詞:總局 網絡餐飲 服務監督 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