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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動物源性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獸藥殘留管理,禁止違法違規使用獸藥,規范動物源性食品生產加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要求,現將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動物源性食品生產者應嚴格落實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禁止使用《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業部公告235號)附錄2、附錄3所列出的獸藥超標的畜禽肉和水產品作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農業部公告235號附錄4所列出獸藥的畜禽肉和水產品作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193號)所列獸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獸藥的畜禽肉和水產品作為原料加工食品。
二、動物源性食品生產者應嚴把進貨關,禁止采購無畜禽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以及注水、注膠、病死、來源不明或記錄不完整等畜禽肉。豬肉必須選用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產品。
三、動物源性食品生產者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禁止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四、動物源性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從原料到產品的追溯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畜禽和水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相關憑證,并保證采購的畜禽產品來源可追溯。
五、動物源性食品經營者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履行法律義務,規范經營行為,嚴把畜禽肉和水產品進貨關,應嚴格查驗相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索取相應的產地證明或者購物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等,并做好查驗記錄。
六、動物源性食品經營者禁止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禁止銷售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畜禽產品。
七、動物源性食品經營者禁止在動物和水產品運輸過程中給動物注射、飲用增加動物儲水率和提高水產品運輸存活率的藥物或其他化學物質。
八、所有規模化的動物源性食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餐飲企業逐步建立相應穩定的供貨渠道,并進行供應商審核,簽訂質量協議,進貨時查驗,確保購進原料和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九、動物源性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產品召回和通知情況。
十、動物源性食品經營者對抽檢中發現獸藥殘留超標的應立即停止銷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銷毀,防止再次流入市場。
十一、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大對動物源性食品獸藥殘留監管力度,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生產經營者,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厲處罰。
十二、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動物源性食品監督抽檢工作。所有參與抽檢的工作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禁止泄露抽檢時間、抽檢樣品、抽樣地點、抽檢商戶、抽檢結果等相關抽檢信息。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十三、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與農業部門密切配合,協同行動,加大對動物源性食品非法使用違禁藥物或濫用獸藥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向農業部門提供非法使用獸藥或者獸藥殘留超標的線索或監督抽檢獸藥殘留超標的信息。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十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和科普教育,主動開展風險交流,要將查處非法使用農獸藥案件列為宣傳工作重點,普及飼料、飼養和安全使用農獸藥知識,努力提高社會各方面對農獸藥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形成社會共治良好氛圍。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2月20日
本文關鍵詞:總局 動物源性食品 生產經營 獸藥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