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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早上,信州區孕婦邱女士向中國江西網上饒頭條記者投訴稱:她在上饒縣七中讀書的妹妹在校門口附近買回了三袋過期的陽光鮮奶,其中一袋牛奶甚至過期一個月,而一袋過期一天的牛奶已經被她喝下。經中國江西網記者聯系上饒縣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處理,店家被迫賠禮道歉并給予邱女士500元賠償。
邱女士如今已有3個月的身孕,她告訴記者,她喝了其中一袋可可牛奶后才發現牛奶已過期一天,于是檢查了剩下的幾袋,發現還有2袋也已過期,其中一袋的生產日期是2017年2月2日,標注的保質期是45天,說明這袋牛奶已過期將近一個月。邱女士說:“這家店就開在學校旁邊,很多學生都會像我妹妹一樣來這里買牛奶,售賣過期牛奶對他們的身體健康也會產生不良影響?!钡曛髁私夂髮η衽窟M行了賠禮道歉,但是兩者在賠償問題上產生了分歧。
邱女士查詢《食品安全法》后認為,應給予其1000元的賠償,但店主認為賠償過多不予接受。隨行記者就此事聯系了上饒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隨后局長鄭華春與另一名工作人員來到現場取證,并對邱女士的合理訴求從法律層面予以了支持。經過長時間的協商,最終邱女士與店主進行了和解,店主給予邱女士500元賠償并表示以后會認真檢查牛奶生產日期,不再把過期牛奶賣給顧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二)項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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