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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專項抽檢粽子550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545批次,不合格樣品5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一)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懷柔店銷售的標稱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棗粽子,商業無菌檢驗結果為非商業無菌。國家標準規定應該符合商業無菌要求。檢驗機構為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
(二)聊城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濟南玉成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棕和黑香米棕,安賽蜜檢出值分別為0.06g/kg和0.10g/kg。國家標準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三)沃爾瑪(四川)商業零售有限公司達州朝陽東路分店銷售的標稱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八寶粽和豬肉粽,(1)菌落總數5次檢出值,八寶粽分別為85000CFU/g,61000CFU/g,42000CFU/g,120000CFU/g,63000CFU/g,豬肉粽分別為220000CFU/g,24000CFU/g,84000CFU/g,140000CFU/g,11000CFU/g,兩個產品均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5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0000CFU/g且至少4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000CFU/g的要求;(2)大腸菌群5次檢出值,八寶粽分別為140CFU/g,200CFU/g,70CFU/g,110CFU/g,350CFU/g,豬肉粽分別為320CFU/g,240CFU/g,160CFU/g,210CFU/g,40CFU/g,兩個產品均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5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0CFU/g且至少4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CFU/g。檢驗機構為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
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收到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書面異議申請,尚未收到其他企業書面異議申請。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第三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義務。總局已要求生產企業所在地北京、山東、四川等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企業履行相關義務,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經營單位所在地北京、山東、四川等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要求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北京、山東、四川等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檢驗項目
2.部分不合格項目的小知識
3.粽子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
4.粽子監督抽檢產品合格信息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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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總局 5批次 粽子 不合格 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