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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費者張先生向本網投訴,稱其在北京物美超市三間房店購買到了過期的匯源葡萄汁。目前,張先生已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對北京物美超市三間房店提起訴訟。
消費者:購買到過期匯源葡萄汁
“匯源葡萄汁的生產日期是2017年5月21日,瓶子上寫的保質期是30天。而我是6月21日買的,當時就已經過期了。”張先生告訴記者。記者看到,張先生在北京物美超市三間房店內內購買的匯源葡萄汁在瓶蓋出印有生產日期,在產品背面貼著的中文標簽上寫著產品的保質期。其信息均與張先生所說相同。
此外,張先生表示,他在發現問題后,就去找到了店內值班負責人。不過,北京物美超市三間房店的相關負責人不僅不承認該產品是店內銷售的,還打電話報警投訴張先生涉嫌敲詐。對于超市的做法,張先生表示無法接受,隨后他將自己遇到的問題反映至通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物美超市:一直沒有回應
面對張先生的投訴,記者聯系了北京物美超市三間房店,店內工作人員表示該店無權接受記者采訪,讓記者撥打客服電話。隨后,記者撥打了物美超市官網上的客戶服務熱線,一名工作人員在記錄了記者的問題后表示會盡快予以回復。但截至記者發稿前,物美方面對此事并沒有任何官方回應。
此外,7月3日,記者為了了解更多詳情,致電通州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科和辦公室,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接到了張先生的投訴,但該投訴正在處理中,不方便向記者透露詳情。
律師:可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賠償
那么,消費者在超市遇到這種問題時該如何維權呢?有律師表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手段維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據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此外,據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情形,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張先生目前可以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一千元的賠償金,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鍵詞:消費者 北京物美 過期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