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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上海市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請各有關方面將意見和建議于2017年10月5日前反饋至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意見反饋方式:1.電子郵件:yanglina@smda.gov.cn;2.傳真:(021)63268970;3.郵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號717室,郵政編碼: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向本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登記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行為,以及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市場監管等部門實施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管理和行政執法。
本辦法也適用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在滬銷售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第三條(生產經營者責任)
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義務,主動登記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確保登記信息的準確和完整,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批發經營企業、批發市場、兼營批發業務的儲運配送企業、連鎖經營企業、中型以上食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中型以上飯店以及連鎖餐飲等,采購、銷售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時,應當認真核對登記信息,查驗登記編號及登記二維碼。不得采購、銷售未經登記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督促入網食品經營者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核對入網銷售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登記信息,查驗登記編號及登記二維碼。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工作,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的要求,將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對相關部門開展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登記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五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全市統一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登記平臺(以下簡稱登記平臺),并負責信息平臺的運行和維護;
(二)負責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登記工作,實施信息登記的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三)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六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市人民政府指定公路道口對進滬畜禽產品動物防疫監管的信息登記工作,實施信息登記的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七條(市場監管部門職責)
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的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第八條(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職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登記管理需要,提供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登記的相關信息,并督促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口商履行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義務。
第九條(其他相關部門職責)
商務、經濟信息化和糧食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進滬食品和農產品的信息登記工作,鼓勵優質安全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進滬銷售,引導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與外埠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實行食品安全信息對接,登記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
第十條(行業引導)
與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提供相關宣傳培訓和技術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覺履行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義務。
第十一條(基本要求)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批發經營企業、批發市場、兼營批發業務的儲運配送企業、連鎖經營企業、中型以上食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中型以上飯店以及連鎖餐飲企業等采購和銷售的、或者通過網絡平臺銷售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必須由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的登記。
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溝通協調,建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登記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各部門登記信息的有效銜接。
第十二條(登記主體)
本辦法的登記主體是進滬食品與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可以由生產經營者總部統一實施登記。
第十三條(登記類別)
本市對下列類別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登記管理:
(一)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需要追溯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二)依據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準發布的“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中涉及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第十四條(登記內容)
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注冊信息:生產經營者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地址或者住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等。
(二)許可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書和獲得的認證、認可資質證書。
(三)產品信息:食品的品名、包裝規格、產品標準、生產廠名和地址、認證認可證書、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食用農產品的品名、產地、產品標準、認證認可證書等。
第十五條(登記機構)
市食品藥品監管和農業部門是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的登記機構。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登記平臺,并與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接,切實提高信息登記平臺的技術層次與科學運行水平。
鼓勵有條件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相關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建立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登記系統,并與本市登記平臺進行對接。
第十六條(登記程序)
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在滬銷售之前必須進行信息登記。登記以網絡登記為主,紙質登記為輔。
采用網絡登記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登記平臺上錄入所需登記的相關信息,登記平臺應當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及登記二維碼。
無法采用網絡登記的,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委托的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進行紙質登記,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應當提供服務,及時將紙質登記信息輸入登記平臺,并提供登記編號及登記二維碼。
第十七條(信息保存)
市食品藥品監管和農業部門應當從技術上、規范上穩妥保存已登記的信息,防止發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損毀、滅失等問題。采用電子信息手段存儲的,要有備份系統;采用紙質登記的,要保存紙質信息。登記信息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八條(信息的變更)
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注冊信息、許可信息和產品信息發生變更后仍需在本市銷售的,應當自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平臺或者市食品安全工作聯合會變更登記信息。
第十九條(消費者知情權保護)
消費者有權通過登記平臺查詢相關信息。
采購、銷售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向其提供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接受消費者監督。
消費者發現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投訴電話進行投訴舉報。市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處理,并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條(服務和監督)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相關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為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登記提供指導、培訓等服務。
市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將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管理納入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通過定期核查、監督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生產經營者履行信息登記義務的監督檢查,并將有關情況納入其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
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可以列入誠信黑名單,禁止進入本市銷售。觸犯刑法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行政救濟)
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認為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市場監管部門存在違法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是指原產于本市之外的國內其他省市或地區以及進口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本辦法所稱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登記,是指為保證本市食品安全,由進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將企業的注冊信息、許可信息及產品信息等食品安全信息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登記,以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的具體措施。
本辦法所稱的中型以上食品店,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商店。
本辦法所稱的中型以上飯店,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上的飯店。
第二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關鍵詞: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滬食品 食用 農產品信息 登記管理辦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