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第六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
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
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案例解讀
某市一家
食品公司生產的
燒雞主要銷往外地,因此燒雞在做出來之后需要進行真空
包裝。2016年8月, 該公司因為真空包裝出現了問題,而當時的天氣炎熱,導致很多燒雞變質。開始時該公司并不知情,后來在某銷售者對貨物進行檢驗時才發現。在發現自己生產的燒雞出現質量問題之后,該公司立即召回了問題商品。可是,該公司在召回該批燒雞之后,為了減輕公司的損失,對該批燒雞再次進行真空包裝之后銷售出去,這種做法對嗎?
專家說法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對召回食品的處理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例中,為了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該公司應該對召回的燒雞采取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等措施,嚴禁其再次流向市場。只有在標簽、標志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才可以進行二次銷售。同時,其應該將召回情況向當地的食品監管部門進行報告。
一句話點評
食品生產者已經召回的不合格食品是不能進行再次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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