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店生意不好,從常德來長沙開店的兩口子聽人說“
罌粟殼”可以提鮮,就把罌粟殼加入了高湯中……今天上午,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對王某、彭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
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
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因本案同時啟動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在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要求兩人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道歉,并共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6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月以來,被告人王某、彭某某(兩人系夫妻)在長沙市高新區某小區經營粉店。因生意不景氣,為改善生意,被告人王某提議往米粉中添加“罌粟殼”,被告人彭某某予以同意。2017年1月、10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兩次購得合計約人民幣250元的“罌粟殼”。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彭某某多次將所購“罌粟殼”與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湯,加入米粉、面條、餛飩等食物中對外銷售。
2018年1月,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檢查過程中,在兩被告人經營粉店查獲疑似“罌粟殼”的香料約70克。經檢驗,現場抽樣的前述香料、湯底均檢出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質。當天查獲的含有罌粟殼的香料包已使用三天,對外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00余元。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主動到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受調查,后在該局被公安民警傳喚到案。隨后,其帶領公安民警將被告人彭某某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彭某某經營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經營證的粉店,并在其對外銷售的粉、面、餛飩等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質“罌粟殼”,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被告人彭某某從輕處罰。鑒于二人在銷售的米粉、面條、餛飩等食物中添加少量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殼”,未對他人的健康造成嚴重后果,其主觀惡性和犯罪情節相對較輕;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節,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彭某某有坦白情節,二人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另,岳麓區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依據法律規定維護社會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訴請于法有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關鍵詞:食品 罌粟殼 食品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