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某超市被查扣的
茅臺酒,經鑒定屬仿冒“貴州茅臺酒”
商標專用權產品。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起訴超市,索賠30萬元。
近日,法院發布判決結果,一審判超市賠償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4萬元。
超市被查扣假貴州茅臺
遭廠家起訴索賠30萬
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貴州茅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茅臺”文字商標等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人。
2017年7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遼寧某超市內查扣“貴州茅臺酒”共計12瓶,貴州茅臺酒公司的鑒定人員對涉案商品進行鑒定并出具了鑒定證明書,該證明書載明:53%500ml“貴州茅臺酒”共計12瓶,經鑒定,不是該公司生產包裝出品,屬仿冒該公司“貴州茅臺酒”商標專用權產品。
2017年11月,貴州茅臺酒公司將超市起訴到法院,稱超市的行為屬于嚴重侵害商標專用權,給他們的產品銷售以及企業商業信譽造成重大損害,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侵權行為;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并在媒體上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
超市稱未侵犯商標專用權
涉案酒通過合法渠道取得
遼寧某超市辯稱,他們并未銷售涉案白酒,他們從沈陽某商貿公司進貨的12瓶貴州茅臺酒已經被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扣,沒有庫存商品,也沒有再繼續進貨、銷售,所以他們公司已經不存在銷售侵權貴州茅臺酒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從沈陽某商貿公司進貨的12瓶貴州茅臺酒有進貨通知單、供應商隨貨單、超市驗收單、結算單等證據,能夠證明他們公司具有合法取得渠道,他們公司不知道侵害了貴州茅臺酒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故意,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貴州茅臺酒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超市侵權
判其賠償4.4萬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遼寧某超市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其經營場所內查扣的12瓶貴州茅臺酒,經鑒定為侵權商品,對此超市不持異議。同時,超市抗辯的商品合法取得證據并不充分客觀。因此,超市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貴州茅臺酒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鑒于貴州茅臺酒公司請求使用法定賠償方式,且無證據證明貴州茅臺酒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所以依法根據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商品數量、本地區的生活消費水平等綜合因素予以酌定。
關于貴州茅臺酒公司要求的停止侵害以及在當地報紙登載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因本案沒有證據和事實表明超市持續侵犯貴州茅臺酒公司商標使用權的行為以及給貴州茅臺酒公司商譽造成不良影響,所以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發布判決結果,一審判遼寧某超市賠償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6萬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兩項共計4.4萬元。
本文關鍵詞:遼寧,貴州,酒業,茅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