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西一
男子為吸引客源,將自己購買的
罌粟殼放至
火鍋底料中熬制,最終,該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廖某某的兒子經營一家火鍋店,廖某某負責熬制火鍋底料,為吸引客源,被告人廖某某將自己購買的罌粟殼放至火鍋底料熬制。
2017年6月15日,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對該店的火鍋底料進行抽樣檢查,經檢測,被告人廖某某自制的火鍋底料中含有罌粟堿49.0μg/100kg,違反了食品整治辦〔2018〕3號文件相關規定:食品(火鍋)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罌粟殼)。
隨后,澤州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澤州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經審查,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廖某某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2018年12月4日,澤州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并責令其在縣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對此,法院法官提醒廣大民眾,寒冬已至,吃一頓讓人全身心都得到慰藉的熱騰火鍋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可有的火鍋店總是吃了還想吃,那就得提高警惕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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