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期,某市
食品藥品
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一食品經營企業銷售的
預包裝食品“
羊肉卷”進行了
監督抽檢,檢驗結果顯示該“
羊肉卷”未含羊肉成分,而是
豬肉,但該“羊肉卷”(該“羊肉卷”執行的是企業
標準)
標簽標明的成分是100%羊肉,該局執法人員遂對該食品經營企業尚存的“羊肉卷”予以扣押,并立案查處。
【分歧】
在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法律適用上,執法人員提出了四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 當事人經營的以豬肉代替羊肉的食品,其標簽標注的肉質成分與實際成分不符,屬于標簽含有虛假內容,該經營行為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觀點二 當事人經營的以豬肉代替羊肉的食品,屬于產品內在質量不合格,不應該以標簽不符合規定進行處罰,該食品屬于以假充真的食品,該經營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應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觀點三 雖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六)項“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中,只對生產經營“摻雜摻假的食品”作了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生產經營“以假充真的食品”的問題,但可以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摻雜摻假”概念作適當的擴大解釋,將以假充真視為摻假比例達到百分之百的極端情形。當事人經營以豬肉代替羊肉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情形,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觀點四 當事人經營以豬肉代替羊肉的食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及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評析】
筆者比較贊同第四種觀點,理由如下。
觀點一不符合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當事人經營以豬肉代替羊肉的食品,屬于食品內在質量問題,不能簡單地認定其是虛假標注,而應該以違反食品內在質量的法律規定來科以責任。此類案件不能按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要求進行處罰,因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違法情節相似的情形下,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的法律責任比“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要嚴重,假如按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要求進行處罰,那么會出現部分摻假的法律后果比全部摻假(即以假充真)的法律責任要嚴重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責任的輕重應與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相適應的要求,不符合責罰相當的原則。
觀點二不符合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規則。按照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規則,調整同一對象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因規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產生沖突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以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判斷和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范。針對本案經營“羊肉卷”的法律適用而言,《產品質量法》是一般法,《食品安全法》是特別法,因此,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且按觀點二進行處罰,也不符合責罰相當的原則。
觀點三不符合責任法定原則。表面上看符合“入罪,舉輕以明重”的法理,認為既然在食品中摻假摻雜都構成違法行為,那么以假充真(即將以假充真視為摻假比例達到百分之百)更應屬于違法行為。這種做法或許彌補了法律規定的空白,但《食品安全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以假充真”的法律責任,上述處理方式不符合“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法律規定要求。
觀點四符合法律適用規則。《食品安全法》第四條屬于法律原則性規定,《食品安全法》中沒有對“以假充真”違法行為科以法律責任,因此可以適用法律原則規定。本案當事人經營以豬肉代替羊肉的食品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同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及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在此,建議在以后的修法工作中,進一步完善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生產經營“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文關鍵詞:豬肉,羊肉卷,監管,抽檢,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