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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種類繁多、價格實惠、交易快捷,網購食品受到越來越多人追捧。但如果網購的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應該怎么辦呢?近日,90后小伙小陳就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但他并沒有忍氣吞聲,而是選擇了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最終,游仙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方“退一賠十”。
案例
網購食品遇質量問題他要求“10倍賠償”
網購食品興起的背后,卻是對產品質量的擔憂。最近,90后小伙小陳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2018年4月,小陳以500元的價格在淘寶一家名為“萬樂千味”的賣家處購買了金嘆櫻花果凍5盒,不料食用后卻出現腹瀉、頭暈等癥狀。經查詢他才知道,原來該產品配料中的鹽漬櫻花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小陳一紙訴狀將該淘寶店鋪、該產品委托出品商廈門金嘆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嘆貿易公司)、委托生產商福建泉州市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源食品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返還購物款500元,并十倍賠償自己的損失。
審理
被告三方均稱產品符合標準櫻花能否成為配料是關鍵
庭審中,被告“萬樂千味”商店提交書面答辯狀稱,該產品原料進貨均有生產許可證、質檢報告、地方標準等,均符合國家生產標準,認為小陳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被告金嘆貿易公司則辯稱,公司并沒有批發該產品,該網店也不是公司的分銷商。同時,也表明該產品系原料進貨也均符合國家生產標準。被告茂源食品公司則認為,小陳不僅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因食用案涉果凍受到損害,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果凍是自己公司生產的,起訴理由不充分。為了證實自己所言,庭審中,兩家被告公司還分別出示了其委托相關檢測公司做出的檢測報告,結果均為該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GB/T19883-2005《果凍》的要求。
本案的關鍵點,就在于該產品中所涉及的櫻花配料。經查明:2017年7月2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3642號(醫療體育類446號)提案答復的函》中答復:“櫻花品種繁多,各類櫻花均缺少詳細的成分分析信息,未發現我國有櫻花作為傳統食品廣泛食用的記載,其作為食品食用的安全性尚需研究論證。”同年9月25日,農業部《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3642號提案答復的函》中答復:“鹽漬櫻花是櫻花經過鹽漬后的產品,不歸類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調整的農產品范圍,應當屬于《食品安全法》調整的食品范圍……據了解,櫻花尚未被國家批準為新資源食品(新食品原料)。”
宣判
出售電商和委托出品公司擔責退還購物款并10倍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小陳通過淘寶在被告“萬樂千味”商店購買金嘆櫻花果凍,雙方由此形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然而,此案涉及的果凍中含有尚未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櫻花,以櫻花作為食品配料并未在技術上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被告“萬樂千味”商店作為銷售商,應當對所銷售食品“金嘆櫻花果凍”的合規性進行審查,以杜絕不符合食品安全規范的食品進入市場,但其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和檢查義務,從而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向市場,故對被告“萬樂千味”商店這種不作為行為,法院認定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為明知。同時,被告茂源食品公司雖是金嘆櫻花果凍的生產商,但其與被告金嘆貿易公司系委托合同關系,二者之間形成的委托關系合法,故作為受委托人的茂源食品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而應由委托人金嘆貿易公司在本案中承擔生產者的民事責任。
同時,三被告以案涉商品質量合格為由抗辯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意見,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不一定都是質量不合格的食品,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要求,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萬樂千味”商店、被告廈門金嘆貿易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小陳購物款500元并支付賠償金5000元。
提醒
網購食品也最好索要發票遇到問題積極維權
由于目前網購食品仍然缺乏具體的監管辦法,在此法官也提醒消費者,在網購時一定要注意索要發票,妥善保存交易憑證、實物圖片、聊天記錄等信息,這些數據是發生糾紛時進行維權的重要證據。同時,要留意食品的生產日期、成分等信息,選擇知名度高的電商平臺,謹防上當受騙。
據了解,根據新《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其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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