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峽都市報報道,福清的一對夫婦竟低價收購豬肉廢棄料熬制豬油!并將其出售非法牟利。
近日,福清法院審結該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案件,判處這對夫婦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處刑罰。
法院介紹,2017年8月的一天,張依伯像往常一樣到菜市場閑逛。路過豬肉攤時,老鄉施某打了個招呼:“老哥,今天又來逛了呀,我這還剩了些豬碎肥肉,你全要的話5毛錢一斤。”
聽到如此低價,張某覺得可以和老伴把這些豬肉廢棄料拿回家去熬制豬油出售。于是,張某便多次向施某等五名屠宰戶以每斤0.5元的價格購買豬碎肥肉、豬內臟油、豬淋巴結等,并將豬碎肥肉、豬內臟油、豬淋巴結等拿到自家搭建的棚子內,同其老伴高某共同熬制豬油出售。
2017年8月初至9月20日期間,張某、高某明知林某(另案處理)購買豬油用于制造食品禮餅出售,仍先后3次將用豬碎肥肉、豬內臟油、豬淋巴結等熬制的共重90斤的豬油以270元賣給林某。
2017年9月20日,公安人員與福清市某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聯合執法時,發現高某在用豬雜肉熬制豬油,遂當場扣押豬下水等廢棄肉18公斤、用廢棄肉熬制的豬油10公斤以及生產工具等物品,并將高某帶回審查;當天下午,公安人員再次到上述窩點抓獲張某。
近日,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高某在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生產條件簡陋,衛生環境較差,質量和安全沒有任何保障的情況下,使用含有淋巴結、豬碎肥肉、豬內臟油等豬肉廢棄料私自煉制食用豬油,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福清法院判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判決高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繼續追繳張某、高某的非法所得八百元。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切不可觸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線!
本文關鍵詞:食品,豬油,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