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名顧客因食用“網紅店”甜品中毒 店家系超范圍經營
時間:2019-01-29 09:21:02 來源:上海人民廣播電臺 點擊:354次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一起涉
食物中毒行政處罰上訴案進行公開宣判。68名顧客因食用“網紅店”甜點食物
中毒,涉事企業還未經許可從事
即食食品經營,
監管部門對涉事企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百萬余元,同時吊銷
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海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涉事企業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
2017年7月19日,上海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區市監局)接到市民舉報,稱多名到某“網紅店”就餐的顧客發生腸道不適情況,某區市監局隨即展開調查。原來,食物中毒的68人均曾食用“網紅店”奶油芝士醬制作的甜點,該芝士醬系由“網紅店”的中央廚房上海某餐飲公司(以下簡稱餐飲公司)供貨。
某區市監局調查發現,2017年7月13日至18日期間,餐飲公司的從業人員在面點間作業時未按規定佩戴口罩和手套,且攪拌桶未經清洗消毒就直接用于制作奶油芝士醬,并在操作臺上放置、敲碎未清洗的生雞蛋,導致奶油芝士醬在加工過程中存在受到交叉污染的可能。之后,餐飲公司將制作好的醬包配送至上海市9家“網紅店”制作芒果拿破侖。經查,2017年7月15日至19日,在門店就餐后出現發熱、腹痛、腹瀉、嘔吐等癥狀并前往醫院就醫的顧客均食用了芒果拿破侖,未食用過芒果拿破侖的顧客無中毒癥狀。同時,經調查,制作該奶油芝士醬的其他原料、門店加工以及冷鏈運輸環節則可排除被污染的可能。
某區市監局對餐飲公司留樣的其他食品及門店配送食品進行了檢測,發現其向部分門店配送的食品中存有沙門氏菌,中毒人員的糞便中亦檢出該病菌。
此外,某區市監局發現,餐飲公司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不含即食食品。而該公司向門店供應的奶油芝士醬為即食食品,超過了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范圍。
某區市監局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餐飲公司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其未經許可從事即食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故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共計112.7萬余元,同時吊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引發食物中毒還超范圍經營 行政處罰決定獲法院支持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餐飲公司向9家門店供應即食食品奶油芝士醬,超出了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范圍,上述食品在加工過程中受到沙門氏菌污染并引起本次食物中毒,某區市監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遂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餐飲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餐飲公司認為,其生產的奶油芝士醬運送至各門店后均進行了二次加工,并不屬于即食食品,其并沒有超出經營范圍。某區市監局將奶油芝士醬認定為事故原因缺乏依據。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區市監局運用規定調查手段形成的調查終結報告對事故調查經過及結論形成過程進行了清晰詳盡的描述和分析,其結論亦經過餐飲公司組織的專家審定會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的專家論證會的審定及論證。該報告能夠確認本次食物中毒事故的存在,及與涉案奶油芝士醬具有的高度關聯性。
涉案奶油芝士醬無需經過清洗消毒或加熱處理即可食用,符合上海市地方標準中對即食食品的定義。即使如餐飲公司所稱,門店在使用奶油芝士醬前需二次打發,該操作亦不屬于清洗消毒或加熱處理,不影響其即食食品的屬性。餐飲公司的許可經營范圍并不包含即食食品,系超出經營范圍。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屬準確。此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范圍廣、波及人數多、危害后果重,某區市監局綜合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貨值金額、后果嚴重程度等因素作出相應處罰決定,量罰亦無不當。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與公眾健康密切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義務。該案雖系個案,但其教訓卻足以使其他食品經營企業引以為戒。法官提醒,食品經營企業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等,應該依法取得許可;在追求產品營養美味以贏得市場的同時,必須時刻秉持社會責任,樹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意識,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將此一以貫之。同時,有關職能部門也需加大對食品安全領域的監管力度,雙管齊下,共同為公眾營造健康衛生的飲食環境。
本文關鍵詞:甜品,食品,食物中毒,監管,即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