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700元!賣“假茅臺”240瓶被判1年罰10萬
時間:2019-03-13 09:29:25 來源:轉載食品伙伴網 點擊:653次
2017年7月起,成都女子丁某多次對外銷售假冒的飛天茅臺酒,每瓶700元。陸續賣出20件(240瓶)后,被民警擋獲。近日,經成都市郫都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丁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據調查,丁某手中的這批假茅臺酒是她從成都龍泉驛區洪河的二手市場購進的,售出之前,她也明知這是假酒。自2017年7月起,她以每瓶700元的價格多次向成都郫都區一家煙酒店進行銷售。最終,一共售出假冒的飛天茅臺酒20件(每件12瓶),總售價168000元。
2017年12月4日,公安機關從這家煙酒店內查獲了58瓶假冒飛天茅臺酒,還從其存貨庫房里,又查獲了另外的144瓶假冒飛天茅臺酒。據該店老板供述,上述假茅臺酒全部都是從丁某手里購進的。隨后,丁某被民警擋獲。
日前,成都郫都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丁某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賣出去的酒大部分沒有流向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案涉金額少,請求對丁某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涉案金額已達168000元,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加之丁某沒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但針對是否適用緩刑,法院認為丁某已經完成了銷售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行為,且涉案金額已達168000元,數額較大,社會危害性較大。因此,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丁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且對扣押在案的假冒飛天茅臺酒予以沒收。
“買酒時,特別是名牌酒,進貨商或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看一看是否有銷售專用發票、酒類銷售委托書、產品質量證明等。做好甄別,防止上當受騙。如果買到假酒或出現質量問題,首先要注意保存買到的商品,第一時間向消協、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公安機關進行投訴或報警。經鑒定為假酒或存在問題的,當事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賣酒一方予以相應賠償。”成都郫都法院法官張耀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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