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過期、不能食用的食品怎么辦?
近日,家住開發區汽車城附近的王女士向掌中九江記者反映,自己在汽車城附近的
大潤發時代廣場店購買了一款
火腿腸,在準備食用的時候發現火腿腸內有白色霉點。
王女士告訴記者,當時自己正在準備給面條里加火腿腸,在切片的時候發現了霉點。“前面還沒有,切到一半的時候里面就發現了,然后趕緊把鍋里的也撈出來看,發現都有很多白色的霉點。”王女士表示,隨后自己將火腿腸剩余的部分帶至超市,但超市工作人員的處理態度讓她十分不滿。
“他們就說他們是正規渠道進貨,不可能出現問題,可是我確實是在他們這里買的,也確實出現了問題。”面對大潤發時代超市工作人員的處理,王女士當場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最終在有關部門的調解下,超市同意十倍賠償。
那么市民碰到類似情形該怎么辦?
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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