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下稱石景山法院)對湖北周黑鴨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周黑鴨公司)訴北京市某酒家侵犯商標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酒家未經“周黑鴨”商標權人授權許可,擅自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原告周黑鴨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余元。
原告周黑鴨公司訴稱,其經受讓在第29類“死家禽、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取得“周黑鴨”注冊商標,且經過長期使用和大力宣傳,該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開設的熟食鹵制品店鋪的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10萬元。
被告某酒家經法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某酒家涉案店鋪相關商品描述使用了“周黑鴨”標識,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涉案店鋪銷售的商品為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涉案店鋪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所銷售商品來源于原告周黑鴨公司或者涉案店鋪與周黑鴨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因此,涉案店鋪經營者的上述商標使用行為侵犯了原告周黑鴨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石景山法院一審判令被告某酒家賠償原告周黑鴨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4.15萬元。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本文關鍵詞:畜禽肉品 商標 北京 周黑鴨 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