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不實 廊坊鑫安德寶腸衣食品有限公司被海關處罰!
時間:2019-11-07 09:35:03 來源:轉載食品伙伴網 點擊:539次
2019年11月06日,石家莊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廊坊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廊關緝違字〔2019〕0005號》。廊坊鑫安德寶腸衣食品有限公司單耗申報不實行為構成違規被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廊坊鑫安德寶腸衣食品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間備案手冊B04048350233,以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鹽漬豬腸衣,申報稅號為0504001100,該手冊備案凈耗5.12,工藝損耗率1.5%,單耗為5.20。當事人在成品出口時因人員疏忽,致使該手冊項下進口的鹽漬豬腸衣實際凈耗為5.18,工藝損耗率為1.5%,單耗為5.25979,未及時向海關對該手冊單耗進行修改申報,當事人上述單耗申報不實行為構成違規。經廊坊海關計核,本案案值為人民幣7.41萬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1.75萬元。
以上行為有進口原料加工入庫跟蹤記錄、原料入庫單、領料單、成品入庫單、成品出庫單、來料加工產出出成表、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加貿備案底檔、該公司情況說明、相關人員查問筆錄、貨物、物品稅款計核證明書等證據材料為證。
當事人上述單耗申報不實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十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廊坊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3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石家莊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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