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道白酒等食品中含有“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塑化劑”到底是一種什么物質?食品中的“塑化劑”是從哪里來的?對人體健康究竟有沒有危害?相關部門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監管措施?帶著消費者關心的問題,記者走訪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并采訪了監管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和有關專家。
記者:什么是“塑化劑”?
北京工商大學孫寶國院士:所謂的“塑化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增塑劑,是一類常用的塑料添加劑,主要作用是增加塑料材質的柔軟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是使用最普遍的增塑劑,常用的品種有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等。
記者:食品中“塑化劑”來源有哪些?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食品中“塑化劑” 來源比較復雜,且這種物質本身具有易遷移的特性。經過多輪調查排查和深入分析,其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接觸食品的塑料容器、管道、包裝材料和密封材料等遷移入食品;二是環境中“塑化劑”對食品的影響,如土壤、水中存在的“塑化劑”可能進入食品鏈影響食品。
記者:“塑化劑”對人體健康究竟有什么危害?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塑化劑”對人健康的影響取決于其攝入量大小和攝入時間長短。國際上動物實驗研究表明,長期大劑量攝入“塑化劑”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和生殖毒性,但目前尚沒有人體受危害的臨床病例。從確保人體健康出發,根據國際權威衛生健康評估機構的研究結果,成人終身每天攝入DEHP不超過3.0毫克、攝入DBP不超過0.6毫克,不會造成健康危害。
記者:我國對食品中“塑化劑”有什么管理規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目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我國及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其他國家和地區尚未制定酒類等食品中“塑化劑”物質的標準。
“塑化劑”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使用。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后,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衛生部將“塑化劑”列為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發布了《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最大殘留量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551號),設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的最大殘留量(臺灣地區稱為“篩查值”,香港稱為“行動水平”),以便于排查發現人為添加的違法行為。雖然作為衛生部辦公廳的函件不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為排查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人為非法添加“塑化劑”行為提供了依據。
食品用香料香精是常用的一類食品添加劑,不會作為食品直接食用。由于環境問題、包裝材料遷移以及原料等原因,加之生產過程可能采用濃縮等工藝,香料香精中可能含有比食品含量高的“塑化劑”。由于在食品中食用香料香精的用量很低,且具有自限性,由此帶入到食品中的“塑化劑”的量也很少。因此,2011年臺灣“塑化劑”事件后,為排查在香料香精中人為非法添加“塑化劑”行為,從實際出發,衛生部印發了《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通報食品用香精香料適用鄰苯二甲酸酯類最大殘留量有關問題的函》(衛辦監督函〔2011〕773號),單獨規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中“塑化劑”殘留量。
記者:如何科學制定食品中“塑化劑”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對“塑化劑”遷移和污染問題的認識有個漸進過程,尤其是2011年發生臺灣“塑化劑”事件后,“塑化劑”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目前食品中“塑化劑”來源復雜,國內外對其本底含量尚不完全清楚,風險評估的數據不充分,也缺乏可參照的國際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有關部門正在密切跟蹤國外食品中“塑化劑”研究進展,進一步加強監測及食品中遷移污染原因的調查,積累數據,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風險評估為依據,科學研究制定相應標準或管理措施,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費者健康。
記者:國內檢驗機構對社會各方要求檢測“塑化劑”如何管理?
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組織,以及消費者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委托獲得法定資質,并具有開展“塑化劑”檢驗條件和能力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同時,由于“塑化劑”的檢測結果受檢測人員操作和儀器器具的影響較大,因此,檢測機構還要嚴格熟練掌握檢測方法。
在委托方提供滿足檢驗條件要求樣品的前提下,食品檢驗機構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接受委托檢驗,與委托方簽訂委托檢驗合同,開展食品中塑化劑的檢驗,并對出具的檢驗結果負責。其中,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送檢樣品和生產經營企業自送產品的檢驗報告可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和品牌;其他送檢樣品的檢驗報告只能注明產品屬性,因為檢驗機構不能確證樣品信息的真實性。
記者:相關部門下一步將采取哪些措施?
有關監管部門:鑒于塑料的廣泛使用,“塑化劑”本身易遷移的特性,導致“塑化劑”容易對食品造成遷移和污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已經和正在組織加強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企業的排查,督促企業開展自查,并加大風險監測和監管力度。對發現問題的,要徹查問題原因,立即整改。盡管在排查中未發現食品中人為添加“塑化劑”行為,但在這方面始終不能放松警惕,凡發現非法添加“塑化劑”等違法行為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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