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的,應當利用自有設施設備,供自有養殖動物使用。
二、養殖者自行配制的飼料(以下簡稱“自配料”)不得對外提供;不得以代加工、租賃設施設備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配制服務。
三、養殖者應當遵守我部公布的有關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的限制性使用規定,除當地有傳統使用習慣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藥用植物)及農副產品外,不得使用我部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自行配制飼料。
四、養殖者應當遵守我部公布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有關規定,不得在自配料中超出適用動物范圍和最高限量使用飼料添加劑。嚴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禁用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自配料使用的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應為合法飼料生產企業的合格產品,并按其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
六、養殖者在日常生產自配料時,不得添加我部允許在商品飼料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藥物以外的獸藥。因養殖動物發生疾病,需要通過混飼給藥方式使用獸藥進行治療的,要嚴格按照獸藥使用規定及法定獸藥質量標準、標簽和說明書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獸醫處方購買使用。含有獸藥的自配料要單獨存放并加標識,要建立用藥記錄制度,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接受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監管。
七、自配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應當與農藥、化肥、化工有毒產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飼料產品安全與養殖動物健康的其他物質分開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八、反芻動物自配料的生產設施設備不得與其他動物自配料生產設施設備共用。反芻動物自配料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
九、養殖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飼料主管部門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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