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袋過期面條被罰了5萬余元?沒錯,保障食品安全就是要這么嚴格!
時間:2020-07-29 09:33:46 來源:杭州濱江市場監管微信號 點擊:292次
一袋原價12.8元鮮切面,最終所付出的代價是多少?50023.58元!為什么這么貴?原來……
案件回顧
近日,有群眾舉報在高新區(濱江)某超市正在銷售過期食品。
接到舉報后,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立即采取行動對該超市進行了全面檢查,并最終在其冷藏柜中發現了3包均超過保質期,且正在銷售的德川拉面。
經過詳細調查,區市監局最后認定,該超市存在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德川拉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了合計罰沒款人民幣50023.58元的行政處罰。
在交完罰款之后,超市經營者苦笑著感嘆:“一袋小小的12.8元的面條,最終卻付出了5萬多塊,代價太大了,下次一定要注意銷售食品的保質期了”。
違法事實及案件性質
2019年10月23日,被舉報的超市采購鮮切面、家常拉面和銀絲面等三種食品共8袋,其中:鮮切面和銀絲面生產日期均為2019年10月15日,家常拉面生產日期為2019年10月14日,冷藏保質期均為180日。2020年4月12日冷藏保質期到期后,因未及時清理,鮮切面和銀絲面各銷售了3袋,銷售單價均為12.8元/袋,6袋合計銷售金額76.8元,違法所得23.58元。庫存超過保質期鮮切面、家常拉面和銀絲面各1袋。
該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鮮切面、家常拉面和銀絲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罰決定
鑒于當事人為初犯,涉案貨值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并提供相關進銷貨等憑證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行使的指導意見》以及《浙江省食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的相關規定。
區市監局即時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相關庫存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人民幣,總計50023.5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關于食品安全
面條雖小,但安全為大。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無小事。食品經營者必須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過程中,要查看食品的相關標識標簽,做好索票索證,為事后維權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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