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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碎冰冰是深受小朋友喜愛的果味
飲料,因知名度高市場空間大,有利可圖,吸引了不法之徒冒名生產。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近日,
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對參與制假、銷售、提供外
包裝的許某等7名被告人分別以假冒注冊商品罪、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十個月至三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某、王某兩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在福建省某地組織工人包裝假冒“旺旺”商標的碎冰冰食品,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后,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思悔改,商量在外省繼續經營。二人通過被告人許某慶了解到,上栗縣有一廢棄花炮廠可租用于制假生產。三人實地查看后,租用了被告人陳某的生產車間,陳某雇傭本地工人開始包裝假冒“旺旺”碎冰冰食品。包裝廠有兩臺包裝機和兩臺封裝機,兩條流水線包裝,將有“旺旺”商標的塑料包裝袋安裝在機器上,將碎冰冰裸胎放入機器入料口,機器就會自動包裝,之后將包裝好的碎冰冰按每20支一袋裝入大的塑料透明袋中,將4袋共80碎冰冰裝入帶有“旺旺”商標的小紙箱內,再將兩小箱裝入一個無任何標識的大紙箱。被告人張某在明知王某生產假冒“旺旺”碎冰冰食品的情況下,為其生產帶有“旺旺”商標的包裝小紙箱和無“旺旺”商標的包裝大紙箱。假冒的旺旺碎冰冰被銷往貴州等地,銷售金額近29萬元。貴州遵義的被告人溫某,湖南長沙的被告人毛某,明知系假冒“旺旺”商標的碎冰冰仍予以購進并銷售。2018年10月在上栗的制假窩點,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查扣了未銷售的碎冰冰253440支。
該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王某、陳某、許某慶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毛某、溫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院綜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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