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北京市連鎖餐飲服務企業食品安全規范化管理指南》,首次就連鎖餐飲企業人員管理、原料采購、加工制作管理等食品安全問題作出了規范化要求。
據悉,對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自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管理工作。
《指南》規定,連鎖餐飲服務企業不得在食品安全方面以任何夸大、虛假手段誤導或欺騙消費者。連鎖餐飲服務企業應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首次推行管理授權人制度
《指南》要求連鎖餐飲服務企業應實施食品安全管理授權人制度,授權人是指具有相應工作經驗,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全面負責、全權處理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人員。
《指南》還規定,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總部、中央廚房或配送中心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新員工在上崗前應接受食品安全就職培訓,老員工應每年接受在職食品安全培訓。
禁止采購亞硝酸鹽等添加劑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餐飲服務監管處處長劉國斌表示,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求連鎖餐飲服務企業進貨時應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相關記錄或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指南》還特別強調,采購和使用食品添加劑需要有獨立的記錄,不得采購、儲存、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劉國斌還表示:“為加強對連鎖餐飲企業的風險控制,我們鼓勵明廚亮灶,向公眾展示食品加工操作過程。”
本文關鍵詞:餐飲食品安全規范 亞硝酸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