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桶)裝飲用水標準差異
國家標準
(2008年修訂)
總砷(As)/(mg/L)≤0.01
鎘(Cd)/(mg/L)≤0.005
溴酸鹽/(μg/L)≤10
浙江省標準
(2002年制定,2005年修改)
總砷(As)/(mg/L)≤0.05
鎘(Cd)/(mg/L)≤0.01
沒有溴酸鹽指標要求
農夫山泉“標準門”還在持續,這家企業被指在外省生產、銷售的瓶裝天然水執行其總部所在地浙江省的地方標準(DB33/383-2005),而該標準中,總砷、鎘限量等指標遠低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以及2008年修訂后的《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2003)》等國家標準,有的指標甚至放寬5倍。
2008年1月、9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曾兩次就《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發布修改單,要求修訂部分指標,如“總砷(As)/(mg/L)”由“≤0.05”改為“≤0.01”,“鎘(Cd)/(mg/L)”由“≤0.01”改為“≤0.005”;增加了“溴酸鹽/(μg/L)≤10”。而早報記者比對目前仍在執行的浙江省瓶裝飲用天然水的地方標準(DB33/383-2005),發現其總砷要求依然為≤0.05,鎘≤0.01,沒有溴酸鹽指標要求。
國家標準委發出修改單至今已5年,為什么浙江的地方標準一直未按要求修訂?早報記者了解到,那時正值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職能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管理由衛生部門負責,考慮到地標修改要經歷一系列流程,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就沒有啟動,而是形成材料移交衛生部門。
浙江省衛生廳食安處人士則表示,浙江省瓶裝飲用天然水的地方標準(DB33/383-2005)已納入修訂計劃,目前處于修訂程序,預計年底前可完成,但未透露修訂何時開始、目前所處階段。
在一份通稿中,浙江省衛生廳稱:根據體制調整,開展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征集、標準起草及審評等工作,目前已有17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7個地方標準草案進行評審;還開展了202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清理。
核心是砷、鎘含量
浙江省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于2002年由省質監局組織立項制定,國家《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2003)》出臺后,浙江省于2005年據此作了修改,形成了DB33/383-2005,農夫山泉參與起草了這一標準。
在我國,飲用水包括生活飲用水和包裝飲用水。前者指供居民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對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是最基本的飲用水國家標準,俗稱“自來水標準”;后者指采用瓶、桶包裝的飲用水。早報記者查詢《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了解到,包裝飲用水分純凈水、天然礦泉水、其他三類,天然水歸入“其他”類。2000年,農夫山泉宣布停產純凈水,全部生產天然水,天然水目前是其主營業務之一。
與2002年版本相比,浙江2005年的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對“天然水”的定義作了修改:是指“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井水、泉水、山澗水等)為原水,僅經過必要的過濾、臭氧處理或其他相當的消毒過程處理,不含任何化學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飲用的水。”同時,成品水鎘指標由“mg/L,≤0.005”調整為“≤0.01”。
國標將致成本提高
此前,有媒體援引環保人士的話稱,“標準門”的核心是砷、鎘含量。“化工、冶煉,尤其是礦渣中的重金屬對山泉水、湖泊水影響最大,最難就是處理砷,尤其是低濃度砷,按現行活性炭、沙濾等一般工藝處理不掉,得用專業化設備、工藝,但成本貴。”
2008年,國家標準委兩次就《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發布修改單,要求更改部分指標。但當時,浙江的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標并未跟進修訂,總砷要求依然為≤0.05,鎘≤0.01,沒有溴酸鹽指標要求,均比國標寬松。
據了解,國家標準委發布修改單,是因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006年12月發布后,2004年開始實施的《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部分指標已不相符,所以要改。浙江地標沒有馬上改,是因為2009年2月發布、2009年6月起實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考慮到地標修改要經歷立項、審批、評審、公示等流程,省質監局沒有啟動修訂,而是形成材料,于2009年移交衛生部門。
修訂預計年內完成
不過,在國家標準委修改單發布后,質監部門于2009年一季度修改了《浙江省飲用天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根據《浙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檢驗、判定產品質量的依據之一是國家、省質監部門批準的產品質量檢驗方法或質量評價規則。
《浙江省飲用天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顯示,其檢測依據包括《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瓶裝飲用純凈水》等國標,以及浙江2005年版的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標,判定總則之一是:當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含明示質量指標)各技術要求不一致時,應按其中最嚴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浙江省質監局人士表示,《飲用天然水評價規則》適用于省內該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去年,浙江對全省飲用水生產企業抽查500余批次,依據《評價規則》,約有10%的企業未達標,未達標項目基本是微生物指標,“不過,這些企業并不是不知道國標調整,而是自身質量管理、工藝控制的問題。”
接受記者采訪時,浙江省衛生廳食安處人士表示,浙江省瓶裝飲用天然水的地方標準(DB33/383-2005)目前已處于修訂程序,預計年底前可完成。
(原標題:“農夫山泉外省瓶裝水仍用浙江標準 總砷指標放寬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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